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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化粧品規定

Jun
22

入境化粧品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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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化粧品規定

一、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3項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「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」規定,每位旅客以供個人自用目的攜帶特定用途化粧品(即具有防曬、染髮、燙髮、止汗制臭、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,原稱含藥化粧品)者,每種至多12瓶 (盒、罐、包、袋,以原包裝為限),合計不得超過36瓶 (盒、罐、包、袋,以原包裝為限)。

二、另依行政院衛生署(現衛生福利部)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: 「玻璃安瓶(AMPOULE)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」,故進口化粧品之包裝如為玻璃安瓶(AMPOULE)容器者,不得進口。前揭玻璃安瓶包裝,係指「一體成形」、「折斷式」之「玻璃密封」容器。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,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(郵包、快遞)輸入該類化粧品,得填具「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」及併附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,並於入境時持憑該署簽發之輸入許可或同意文件,經由海關紅線(應申報/通關諮詢)檯通關,向海關申報,由海關依許可項次及數量辦理查驗放行。

 


資料維護單位: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
電話:(03)3982293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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