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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禁止攜帶物品

Jun
22

入境禁止攜帶物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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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禁止攜帶物品

 

一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1所列毒品,及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 (如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、罌粟或罌粟籽、古柯、安非他命、大麻、大麻籽、四氫大麻酚(THCs)含量大於10ppm之大麻或大麻籽產製品等)。

二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2所列槍砲(如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、瓦斯槍等)彈藥(如子彈、爆裂物等)刀械(如已開鋒之武士刀)。但持憑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者不在此限。

三、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。
惟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(如國外合法銷售之錄音帶、錄影帶、唱片、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、書刊文件...等)者,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。

四、偽造或變造之貨幣、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

五、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,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陸域動物)或海洋委員會(海域動物)之許可,不得進口;如兼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簡稱CITES)列管物品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,需檢附輸出國簽發之CITES許可證,向海關申報查驗。(詳細說明請參閱「寵物通關」篇及「農畜水產品及食品」篇)

六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。

 


資料維護單位: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
電話:(03)3982293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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