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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藥物及醫療器材規定
入境藥物及醫療器材規定
一、自用藥物
依據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規定,說明如下:
- 旅客攜帶自用之藥物,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。
-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,應先取得主管機關(農委會)同意始可攜帶入境。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,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。
- 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如下表:
※下表所定之產品種類: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、包、袋)等均以「原包裝」為限。
藥物類別 |
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 |
超逾限量之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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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藥 |
非處方藥 |
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為限。 |
所攜西藥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,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簽發之「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」(請參考該署網頁/線上申辦平台/藥品)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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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方藥 |
一般處方藥 |
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以2個月用量為限。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者不得超過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 ※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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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藥品 |
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 |
攜帶管制藥物出入境,可向食藥署申請「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」,憑以辦理出入境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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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藥 |
中藥材 |
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,合計不得超過12種。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,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(如醫師診斷證明),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。 |
所攜中藥材或中藥製劑(藥品)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,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簽發之輸入許可證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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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藥製劑(藥品) |
中藥製劑(藥品)每種至多12瓶(盒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盒)為限。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製劑(藥品),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(如醫師診斷證明),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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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輸入犀角、虎骨、豹骨、玳瑁、熊膽、麝香、水獺肝、穿山甲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中藥材或含其成分之中藥製劑(藥品),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可。 ※攜帶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(例如西洋參、天麻、肉蓯蓉)者,應檢附(CITES)許可文件,向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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錠狀、膠囊狀食品 |
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為限。 |
超逾左列限量規定者,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(請參考該署網頁/線上申辦平台/食品)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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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形眼鏡 |
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,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。 |
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,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(請參考該署網頁/線上申辦平台/醫療器材)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 |
※為確保旅客的權益,如隨身攜帶醫生處方藥品出入境,建議事先向出境及入境國家確認攜帶藥品規定,並備妥中英文之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,俾利機場查驗人員瞭解用藥需求。
※關於管制藥品之分類及分級問題,可參考食藥署網頁/管制藥品業務專區。
※關於其他藥品分類問題,可利用食藥署「西藥、醫療器材、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」網頁,輸入中英文品名或主要成分予以查詢藥品類別。
♦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:02-27878200。
♦中醫藥司服務專線:02-85907261。
二、醫療器材
輸入醫療器材應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(請參考該署網頁/線上申辦平台/醫療器材)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。
※關於醫療器材之分類及分級問題,可參考 食藥署網頁/業務專區/醫療器材/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。
資料維護單位: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
電話:(03)39822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