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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洗錢防制

Jun
22

出境洗錢防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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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洗錢防制


旅客攜帶外幣、人民幣、新臺幣、有價證券、黃金及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出境限量規定

一、申報地點:海關出境服務檯(pdf檔案)

二、填寫文件: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金、有價證券、黃金、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

三、申報規定:

※下表所列「各項」物品限量係「每位」旅客「各別計算」且「無年齡限制」,向海關辦理申報亦無須繳交任何稅費或手續費;惟請一併通關,避免個人超帶困擾。

項目

幣別/物品

規定

1

新臺幣現鈔

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,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,惟超額部分,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2

人民幣現鈔

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以2萬元為限,超過限額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;出境旅客雖申報,仍不准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3

外幣(含港幣、澳門幣)現鈔

旅客攜帶外幣出境逾等值美幣 1萬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;經申報之外幣可全數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4

有價證券

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,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;經申報者可全數攜出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。

5

黃金

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,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以下稱貿易局,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出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。

6

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

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,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、寶石及白金者,應向海關申報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。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,另應向貿易局(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出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

資料維護單位: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
電話:(03)39822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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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貿易通書院︱唐祥國際貿易執行顧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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